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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多保通吉祥卡》

[来源:人寿保险]  [作者:人寿保险]  [日期:10-05-13]


新华人寿保险多保通吉祥卡产品特点:

提供不同行业工种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障,低费率、高保障。
可作为主险或附加险投保,申请续保,灵活实用。

l      这是新华一款优惠组合型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16周岁-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 100元/份


新华人寿保险多保通吉祥卡(多功能意外伤害保险
100元/份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每份)
一般意外伤害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10万元
一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最高2000元
航空意外伤害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20万元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最高5000元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5万元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5-15万元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最高3000元
18-65岁可投保,医疗50元免赔,超出部分80%报销,每人最多买5份

保险责任中不含高危职业者。高危职业人员:矿业采石工人,海上作业人员,空勤人员,森林砍伐业工人,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司机及随车人员,装卸工,冶炼操作人员,建筑、筑路人员,化学原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工人,潜水、爆破工作人员,高空作业人员,高楼外部烟囱清洁工人,室外安装装潢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管道架设工人,车床、冲床、铣床、剪床、钻床工作人员,武打、特技、杂技、驯兽人员、从事散打拳击等创伤性竞技运动人员,消防员,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 

父母以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险,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的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在本合同第二条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每次索赔在扣除五十元的绝对免赔额后,剩余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该项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保险责任第三款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保险责任第一款第一条及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再给付同等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并按保险责任第三款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五)特定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列车,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码头、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保险责任第一款第一条及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再给付0.5倍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并按保险责任第三款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情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因精神病、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8、康复治疗、健康体检、疗养、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 

流产、引产及宫外孕)等费用; 

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畸形矫正、安装义齿;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10、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及其它项目(挂号费、会诊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病历费等);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的余额。 

三、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多保通吉祥卡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元,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签发保险单、多保通吉祥卡作为承保的凭证。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份数最高以5份为限(各分公司最高投保份数详见新契约业务管理规定)。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多保通吉祥卡及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的丧葬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多保通吉祥卡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多保通吉祥卡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或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如X片、CT片等);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境外出险申请还须提供 

1、经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公证的有效性及真实性; 

2、经当地外交机构认证上述公证文件; 

3、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以上文件; 

七、其他 
多保通吉祥卡不受理犹豫期撤保以及退保事宜。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拇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起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本保险内容摘要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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