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30年(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1.保障全面--吉祥三保
保大病:恶性肿瘤、脑血管后遗症、急性心梗
保意外:保险期间发生身故或高残都可获得相应赔偿。
保养老:被保险人年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未发生上述理赔可获得全部保
额作为养老金。
2.保本增值――小钱换大钱
交保费、返保额,小钱换大钱,超额回报尽显其中。
3.长期呵护
保障期间从保单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超长保障期间,陪您安心度过人生风险期。
4.交费灵活
年交或月交保费,根据自身意愿灵活选择。
5.投保手续简便
即可轻松投保,且无需体检。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 + 累积红利保额 + 终了红利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实际交纳保费的110%;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 18周岁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本合同终止;18周岁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X2 +终了红利
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条款
交费方式:同主险
保险期间:同主险
保险利益:(独立保额、提前给付)
重疾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保险金额×10%+附加08重疾所交保费;
合同生效一年后,保险金额
重疾种类:32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除声带完全切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重症急性胰腺炎
28.重症急性胰腺炎——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29.肌营养不良症
30.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內)
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2.1型糖尿病
以上第1至25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第26种至32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类型。
30岁王先生为自己购买10万元保额的吉祥如意A款,附加08定期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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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名称 |
基本保额 |
年交保费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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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如意A款 |
10万元 |
3620元 |
至70周岁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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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08定期重疾 |
10万元 |
1500元 |
至70周岁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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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合计 |
5120元(427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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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领取:
• 若生存至70周岁,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生命保障:
• 若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即3620元×110%=3982元;
• 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主险、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疾呵护
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10万元×10%+1500元=11500元;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则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保障。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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